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 处理信用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2024-07-07 04:40:56  阅读 54 views 次 评论 137 条
摘要:

财联社11月14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联社11月14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非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部门发放。处理信用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国务院统筹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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